|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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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一、修正本條文。
二、當前世界各國已有217國公民投票權在20歲以下。而近年公民教育日益普及、青年之公民素養亦皆臻成熟,然而青年年滿十八歲在刑法上必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男性亦有服兵役之義務,滿十六歲就可以工作並盡繳稅之義務,但未享有選舉權利,被視為未具有公民地位,形成權利義務不對等的不合理現象。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擴大青年參與、順應世界潮流、彰顯民主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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