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楊曜
楊曜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蔡其昌
蔡其昌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李俊俋
李俊俋
邱志偉
邱志偉
蕭美琴
蕭美琴
葉宜津
葉宜津
吳宜臻
吳宜臻
段宜康
段宜康
陳素月
陳素月
田秋堇
田秋堇
尤美女
尤美女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九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九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現行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二項對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惟課稅實務上,對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係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基於租稅正義爰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