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段宜康
段宜康
田秋堇
田秋堇
蔡煌瑯
蔡煌瑯
薛凌
薛凌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素月
陳素月
吳宜臻
吳宜臻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陳節如
陳節如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三條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核准以票據繳納稅款者,以票據兌現日為繳納日。 欠繳之田賦代金及應發或應追收欠繳之隨賦徵購實物價款,均應按照繳付或徵購當時政府核定之標準計算。 第五十三條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經核准以票據繳納稅款者,以票據兌現日為繳納日。 欠繳之田賦代金及應發或應追收欠繳之隨賦徵購實物價款,均應按照繳付或徵購當時政府核定之標準計算。
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皆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者,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爰修正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