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楊曜
楊曜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蔡其昌
蔡其昌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昆澤
李昆澤
李俊俋
李俊俋
邱志偉
邱志偉
蕭美琴
蕭美琴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段宜康
段宜康
陳素月
陳素月
尤美女
尤美女
田秋堇
田秋堇
吳宜臻
吳宜臻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揭露警察編號之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近來警察針對重大集會遊行,例如318太陽花運動以武力執行驅離集會遊行民眾時,為免嗣後因濫用公權力被司法究責,堂而皇之遮蔽臂章上之警察編號,導致受害民眾無從追究濫行公權力之員警。是以,為免遭受不法公權力侵害之人民,事後求助無門,爰修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