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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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籌辦、航機務審查、試航、航線證書申請、繳還、註銷或換發、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報核、證書費及其有效期限等事項,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 | 第三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籌辦、航機務審查、試航、航線證書申請、繳還、註銷或換發、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報核、證書費及其有效期限等事項,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九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 |
為配合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業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全文,爰將現行條文準用第九條修正為準用第十條,並配合票價提報電子化作業,新增準用第十一條規定,以資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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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證書申請、繳還、註銷或換發、證書費與其有效期限、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及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報核等事項,準用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八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 | 第九條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證書申請、繳還、註銷或換發、證書費與其有效期限、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及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報核等事項,準用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八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九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 |
為配合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業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全文,爰將現行條文準用第九條修正為準用第十條,並配合票價提報電子化作業,新增準用第十一條規定,以資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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