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刪除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莊瑞雄
莊瑞雄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高志鵬
高志鵬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明文
陳明文
蔡煌瑯
蔡煌瑯
林淑芬
林淑芬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應元
李應元
葉宜津
葉宜津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添財
許添財
段宜康
段宜康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賠償法刪除第十三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三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係為保障人民權利受到公務員侵害時,得向國家求償,由國家負起賠償義務,確保人民權利之保障。惟本條係對於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之特別規定,致其於侵害人民權利時,與一般公務員應負之賠償責任有別,且係限縮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權利,有違憲法保障意旨,爰提案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