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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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之立法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無線廣播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經營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明定本辦法所獎勵對象。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非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所稱教育文化節目,指具教育文化內容與意義之節目。 (四)兒童節目獎。所稱兒童節目,指針對兒童製播之節目。 (五)少年節目獎。所稱少年節目,指針對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社會關懷節目獎。所稱社會關懷節目,指以關懷社會群眾、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容之節目。 (七)藝術文化節目獎。所稱藝術文化節目,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所稱綜合節目,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九)社區節目獎。所稱社區節目,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區特色之節目。 (十)廣播劇獎。所稱廣播劇,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十一)單元節目獎。所稱單元節目,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長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二、個人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三)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四)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五)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六)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 (七)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八)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九)社區節目主持人獎。 (十)企劃編撰獎。 (十一)音效獎。 三、廣告獎: (一)商品類廣告獎。 (二)非商品類廣告獎。 四、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所稱電臺品牌行銷創新,指提高民營無線廣播事業電臺經營績效及品牌形象之品牌行銷、企製概念、宣傳或跨媒體整合模式之創新作為。 五、數位應用獎。所稱數位應用,指個人或團體創新研發,經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採行,且對該事業有實質助益之數位技術、應用或業務方案。 六、特別貢獻獎。所稱特別貢獻,指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明定廣播金鐘獎之獎勵項目,計有「節目獎」、「個人獎」、「廣告獎」、「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數位應用獎」、「特別貢獻獎」六大類共二十七個獎項。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且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及節目供應事業入圍者,另頒給入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廣告獎、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入圍各項個人獎及數位應用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四、特別貢獻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明定廣播金鐘獎之獎勵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 評審小組評審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評審小組評審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獎項之評審基準: 一、創新性。 二、執行情形。 明定評審工作進行方式及評審基準。
第六條 各獎項報名者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但報名參賽社區節目獎及社區節目主持人獎之無線廣播事業,以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及節目供應事業為限。 二、廣告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三、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報名。 四、數位應用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五、特別貢獻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機關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等單位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受理其報名。 明定各獎項之報名資格。
第七條 除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及特別貢獻獎外,公營無線廣播事業、政府捐助成立之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前開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且不得以分臺名義報名。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其設有分臺者,並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且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 每一報名參賽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者,以一件為限;其設有分臺者,亦同。 明定報名獎項件數限制。
第八條 報名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者,應依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之方式、期間,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達指定之地點: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個人獎及數位應用獎之個人,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書。 四、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五、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 六、參賽之廣告為藥品、化粧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業務廣告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七、其非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資料,或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報名文件送達第一項指定地點後,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 明定報名應檢附文件。
第九條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及參賽作品,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獎、個人獎之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十七集。集數之計算,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之集數為準。 二、參賽節目獎之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 三、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四、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或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五、報名單元節目獎者,應於固定時段播出。附屬於其他節目之單元不得報名。 六、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七、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八、參賽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與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九、參賽之廣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十、參賽之廣告屬單篇廣告者,應以單篇廣告參賽;屬系列廣告者,應以系列廣告參賽。 十一、參賽第三條第四款獎項之電臺品牌創新作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執行且有績效。 十二、參賽第三條第五款獎項之數位應用,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執行且有績效。 明定不受理報名或不得報名之規定。
第十條 對入圍者、入圍作品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明定對於入圍名單聲明異議之規定。
第十一條 報名廣播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參賽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其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參賽作品入圍或獲本年度廣播金鐘獎者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廣播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廣播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得永久於國內外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其為非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廣播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作品觀摩、廣播金鐘獎系列活動、編印廣播金鐘獎專刊、廣播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部分入圍、得獎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 明定報名者、入圍者或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第十二條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獎狀、獎金,以及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其他年度廣播金鐘獎各類獎項。 明定報名者、入圍者或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第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由本部公告之。 明定報名須知之發布方式。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