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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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受術夫妻利用捐贈之精子(卵子)實施人工生殖前,應據實填具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親屬系統表(以下稱親屬表)(附表一)。 受術夫妻應持醫療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附表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受術妻(夫)相關親屬之親等關聯資料,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 受術夫(妻)為外籍人士,取得親等關聯資料顯有困難者,得於親屬表詳述理由。 | 第三條 受術夫妻利用捐贈之精子(卵子)實施人工生殖前,應據實填具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親屬系統表(以下稱親屬表)(附表一)。 受術夫妻應持醫療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附表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受術妻(夫)相關親屬之親等關聯資料或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 受術夫(妻)為外籍人士,取得親等關聯資料或戶籍謄本顯有困難者,得於親屬表詳述理由。 |
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政策及戶籍謄本減量政策,修正受術夫妻為填具、核對親屬表,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資料,以親等關聯資料為之,無須申請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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