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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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得向學校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現役軍人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之減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費。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費減免。 | 第三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得向學校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現役軍人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之減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費。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條文條次變更,爰修正第二項,將其所定該法「第三十五條」修正為「第四十四條」。
三、第三項未修正。
四、為協助現役軍人子女得順利就讀國內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爰增列第四項規定,以減輕其學費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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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減免學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一、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家長應徵召服現役者,應有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在營服役證明。 二、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 第四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減免學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軍眷補給證(應徵召服現役者,應繳交鄉鎮公所所出之在營服役證明),向就讀學校提出。 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
一、以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未明定喪失軍人身分者,其家屬軍眷補給證之註銷程序,致軍人身分狀態異動應註銷該補給證者,多有未確實註銷該補給證,仍持之申請學費減免之情形,爰修正第一項,刪除申請學生應檢附該補給證,並配合實務審查所需,增列應檢附證明文件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係指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三、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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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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