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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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鼓勵青年農民及婦女參與,發展及活化農村經濟為宗旨。 | 第一條 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 |
為促進農業發展,提高青年農民返鄉務農意願,作為在地重要農民團體之農會,應重視農村青年的參與,並且扮演活水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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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主管機關得依農會組織發展屬性,分類輔導管理。 | 第三條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
面對農會以外之其他社經結構轉換,農會不能無動於衷,因此,主管機關亦應依農會組織發展屬性之不同而予以分類輔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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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農會任務如左: 一、保障農民權益、傳播農事法令及調解農事糾紛。 二、協助有關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及森林之培養。 三、優良種籽及肥料之推廣。 四、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優良品種之繁殖及促進農業專業區之經營。 五、農業推廣、訓練及農業生產之獎助事項。 六、農業機械化及增進勞動效率有關事項。 七、輔導及推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家庭農場發展及代耕業務。 八、農畜產品之運銷、倉儲、加工、製造、輸出入及批發、零售市場之經營。 九、農業生產資材之進出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之供銷。 十、農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 十一、會員金融事業。 十二、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 十三、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及農舍輔建。 十四、農村合作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五、農村副業及農村工業之倡導。 十六、農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及救濟事業。 十七、農地利用之改善。 十八、農業災害之防治及救濟。 十九、代理公庫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二十、農業旅遊及農村休閒事業。 二十一、農會合併。 二十二、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農會舉辦前項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免稅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農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 第四條 農會任務如左: 一、保障農民權益、傳播農事法令及調解農事糾紛。 二、協助有關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及森林之培養。 三、優良種籽及肥料之推廣。 四、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優良品種之繁殖及促進農業專業區之經營。 五、農業推廣、訓練及農業生產之獎助事項。 六、農業機械化及增進勞動效率有關事項。 七、輔導及推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家庭農場發展及代耕業務。 八、農畜產品之運銷、倉儲、加工、製造、輸出入及批發、零售市場之經營。 九、農業生產資材之進出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之供銷。 十、農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 十一、會員金融事業。 十二、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 十三、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及農舍輔建。 十四、農村合作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五、農村副業及農村工業之倡導。 十六、農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及救濟事業。 十七、農地利用之改善。 十八、農業災害之防治及救濟。 十九、代理公庫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二十、農業旅遊及農村休閒事業。 二十一、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農會舉辦前項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免稅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農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
農會法第十一條之一至第十一條之六皆在規範農會合併之相關事項,故在農會任務中增加「農會合併」之項目,以符合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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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刪除) | 第十四條 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 |
刪除,因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之規定不利農會組織發展,且應鼓勵青年農民及婦女加入農會組織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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