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吳秉叡
吳秉叡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素月
陳素月
鄭麗君
鄭麗君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節如
陳節如
柯建銘
柯建銘
陳唐山
陳唐山
黃國書
黃國書
許添財
許添財
許智傑
許智傑
高志鵬
高志鵬
蔡其昌
蔡其昌
尤美女
尤美女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鼓勵青年農民及婦女參與,發展及活化農村經濟為宗旨。 第一條 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
為促進農業發展,提高青年農民返鄉務農意願,作為在地重要農民團體之農會,應重視農村青年的參與,並且扮演活水的角色。
第三條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主管機關得依農會組織發展屬性,分類輔導管理。 第三條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面對農會以外之其他社經結構轉換,農會不能無動於衷,因此,主管機關亦應依農會組織發展屬性之不同而予以分類輔導管理。
第四條 農會任務如左: 一、保障農民權益、傳播農事法令及調解農事糾紛。 二、協助有關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及森林之培養。 三、優良種籽及肥料之推廣。 四、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優良品種之繁殖及促進農業專業區之經營。 五、農業推廣、訓練及農業生產之獎助事項。 六、農業機械化及增進勞動效率有關事項。 七、輔導及推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家庭農場發展及代耕業務。 八、農畜產品之運銷、倉儲、加工、製造、輸出入及批發、零售市場之經營。 九、農業生產資材之進出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之供銷。 十、農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 十一、會員金融事業。 十二、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 十三、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及農舍輔建。 十四、農村合作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五、農村副業及農村工業之倡導。 十六、農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及救濟事業。 十七、農地利用之改善。 十八、農業災害之防治及救濟。 十九、代理公庫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二十、農業旅遊及農村休閒事業。 二十一、農會合併。 二十二、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農會舉辦前項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免稅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農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第四條 農會任務如左: 一、保障農民權益、傳播農事法令及調解農事糾紛。 二、協助有關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及森林之培養。 三、優良種籽及肥料之推廣。 四、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優良品種之繁殖及促進農業專業區之經營。 五、農業推廣、訓練及農業生產之獎助事項。 六、農業機械化及增進勞動效率有關事項。 七、輔導及推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家庭農場發展及代耕業務。 八、農畜產品之運銷、倉儲、加工、製造、輸出入及批發、零售市場之經營。 九、農業生產資材之進出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之供銷。 十、農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 十一、會員金融事業。 十二、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 十三、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及農舍輔建。 十四、農村合作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五、農村副業及農村工業之倡導。 十六、農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及救濟事業。 十七、農地利用之改善。 十八、農業災害之防治及救濟。 十九、代理公庫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二十、農業旅遊及農村休閒事業。 二十一、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農會舉辦前項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免稅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農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農會法第十一條之一至第十一條之六皆在規範農會合併之相關事項,故在農會任務中增加「農會合併」之項目,以符合法制。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四條 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
刪除,因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之規定不利農會組織發展,且應鼓勵青年農民及婦女加入農會組織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