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田秋堇
田秋堇
蔡其昌
蔡其昌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薛凌
薛凌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淑芬
林淑芬
莊瑞雄
莊瑞雄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素月
陳素月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送審議會進行審議,確定登錄項目後,列冊追蹤。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一、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文化資產並透過召開審議委員會,確定登錄項目。 二、文化資產藉由普查及完成登錄後有助於建立完整基礎資料,且若經由中央指定為國家級重要文化資產,俾便運用公權力保護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使其得以永久維護與保存。 三、定期更新資料除可建立基礎資料外,亦能進行管理維護及建立監管、通報機制。 四、文化資產保存法實施多年,文化資產之普查工作卻未能落實,故應建立要求地方政府「定期進行普查」之機制,並可透過「召開審議委員會,確定登錄項目」以增加民間監督之功能。
第三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送審議會進行審議,確定登錄項目後,列冊追蹤。 第三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修正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
第五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文化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送審議會進行審議,確定登錄項目後,列冊追蹤。 第五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文化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修正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
第五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送審議會進行審議,確定登錄項目後,列冊追蹤。 第五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修正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
第七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送審議會進行審議,確定登錄項目後,列冊追蹤。 第七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修正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