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貴敏
李貴敏
吳育昇
吳育昇
呂玉玲
呂玉玲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紀國棟
紀國棟
邱文彥
邱文彥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唐山
陳唐山
林滄敏
林滄敏
孔文吉
孔文吉
楊玉欣
楊玉欣
呂學樟
呂學樟
盧嘉辰
盧嘉辰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蔣乃辛
蔡正元
蔡正元
潘維剛
潘維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六條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交付郵政機關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第七十六條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交付郵政機關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員警人力不足、業務繁重,為使警察得專注治安及交通維護之本業,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以減輕基層員警負擔。 二、如行政機關於個案上確有協請警察機關協助之需求,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