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曾巨威
曾巨威
盧嘉辰
盧嘉辰
許淑華
許淑華
吳育仁
吳育仁
羅明才
羅明才
徐少萍
徐少萍
蘇清泉
蘇清泉
林鴻池
林鴻池
詹凱臣
詹凱臣
蔡正元
蔡正元
江惠貞
江惠貞
潘維剛
潘維剛
陳鎮湘
陳鎮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相關文件或資料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繫屬,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第二十四條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相關文件或資料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一、如果爭議處理機構需待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始能作成不受理決定,可能造成金融消費者同時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若爭議處理機構與法院見解不一致,將造成法院及爭議處理機構見解矛盾之情形,對金融消費者以及爭議處理機構徒增困擾,亦使爭議處理機構之資源虛耗,故將原爭議處理機構不受理情事之「經法院判決確定」,修正為「經法院繫屬」,爭議處理機構即可不受理評議。 二、參酌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以及提昇金融評議中心之效率,故此次修法應為可行之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