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蔡其昌
蔡其昌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邱志偉
邱志偉
蔡煌瑯
蔡煌瑯
黃國書
黃國書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明文
陳明文
柯建銘
柯建銘
陳素月
陳素月
陳節如
陳節如
田秋堇
田秋堇
莊瑞雄
莊瑞雄
薛凌
薛凌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推動安全農業制度,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基於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為建立從「農場至餐桌」安全農產品制度,故於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推動安全農業制度」,俾利督促主管機關積極作為。
第十三條 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 第十三條 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不必要之紛爭,即將有機農產品是不能含有農藥及化學藥品,故建議將但書中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之文字予以刪除。
第十五條 依前條規定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在販賣場所抽取之樣品應給付價款;其檢查及檢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一項之檢驗應儘速為之,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檢驗機構辦理。必要時,得將其一部分或全部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其他檢驗機關(構)、學校、團體或研究機構辦理,其期間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時間。 第二、三項檢測、檢驗機關(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之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等程序、檢測、檢驗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依前條規定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在販賣場所抽取之樣品應給付價款;其檢查及檢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一項之檢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檢驗機構辦理。必要時,得將其一部分或全部委託其他檢驗機關(構)、學校、團體或研究機構辦理。
一、為保障被抽檢人的權益及檢測結果之準確性,故增加規定檢測時間之限制。 二、檢測、檢驗機關(構)為執行公權力之單位,對於其管理辦法應授權明確。
第二十條 未依本法規定取得認證或經撤銷、廢止認證,擅自辦理本法規定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條 未依本法規定取得認證或經撤銷、廢止認證,擅自辦理本法規定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與農糧產品安全管理之主要法規為農藥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前二法皆已分別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及104年2月4日修正,將最高罰鍰金額分別提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及二億元,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自民國96年公布實施,迄未修正,其最高罰鍰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故應比照前二法提高罰鍰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