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六條條文及第四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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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件三,自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施行。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現行第四條附件三家禽評價基準第三點附表二種禽(含公禽)育成期總飼料用量,未有北京鴨及大改鴨之飼養期和飼料攝取量,另因入雛幼禽以現行肉禽評價公式計算雛禽價格與實況落差太大,為維護飼主權益,其補償基準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