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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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禮儀師證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核發或換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換發或補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 第二條 禮儀師證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核發或換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換發或補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一、現行條文之核(換)發證書費包含文件審查、證書製作及郵寄文書處理作業費,配合部分審查作業改為線上作業,成本降低,並修正證書印製作業流程調降印製費用,爰第一款規定第一次申請核發證書及日後有效期限屆滿換發之收費標準每件收費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
二、現行條文之第二款規定禮儀師證書污損或破損之換發及其遺失或滅失之補發等收費標準,依上述因素每件收費修正為新臺幣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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