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振昌
賴振昌
連署人
陳明文
陳明文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應元
李應元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田秋堇
田秋堇
蘇震清
蘇震清
葉津鈴
葉津鈴
陳歐珀
陳歐珀
丁守中
丁守中
周倪安
周倪安
羅淑蕾
羅淑蕾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三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近來令人髮指的案件頻傳,但司法判決的結果和社會大眾的感受有所差距,雖然司法獨立,法官依法及良心審判,但因為無期徒刑具終身監禁的效果,在刑罰制度上,與死刑同為把重犯永久隔離社會的設計,因此很多國家都把無期徒刑做為替代死刑的選項,以緩和死刑的嚴峻,且符合國際廢死潮流,但台灣近年來無期徒刑者,平均約13年就可假釋,已喪失在刑罰制度上的嚇阻功能,且傷害國人法治信心,故將門檻提高為30年,使無期徒刑發揮其懲惡抑凶的刑法功能,且符合國人法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