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淑慧
陳淑慧
盧嘉辰
盧嘉辰
羅明才
羅明才
顏寬恒
顏寬恒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吳育仁
吳育仁
呂學樟
呂學樟
楊玉欣
楊玉欣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江啟臣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 至少百分之二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 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
近年房價高漲,社會弱勢有逐年增加之趨勢,按目前條例已不符合當前社會所需,故提高原有社會住宅比例至20%。
第四條 本法所定具特殊情形或身分,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未滿三十歲之青年。 七、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八、身心障礙者。 九、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十、原住民。 十一、災民。 十二、遊民。 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住宅租金與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額度,應依據居住地區合理住宅價格租金水準、受補貼家戶之所得、人口數量與弱勢狀況,以及合理負擔能力標準等,計算合理補貼額度。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相關價格租金資料蒐集、負擔標準與合理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 主管機關未完成第二項合理補貼額度之計算前,得沿用現有方式繼續辦理之。 第四條 本法所定具特殊情形或身分,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住宅租金與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額度,應依據居住地區合理住宅價格租金水準、受補貼家戶之所得、人口數量與弱勢狀況,以及合理負擔能力標準等,計算合理補貼額度。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相關價格租金資料蒐集、負擔標準與合理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 主管機關未完成第二項合理補貼額度之計算前,得沿用現有方式繼續辦理之。
一、興辦社會住宅之目的,係為照顧弱勢族群之住屋購屋需求,且近年房價高漲,社會弱勢有逐年增加之趨勢,按目前條例已不符合當前社會所需,故擴增具有特殊情形或身份之認定範圍。 二、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本條特殊情形或身分之範圍,以周延保障弱勢族群之居住權益。 三、目前國內少子化現象已成事實,加之育兒成本花費甚鉅,多數家庭未成年子女數多在二人以下,故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將未成年人數由三人降為二人。 四、近來台灣房價日益高漲,多數青年囿於社會低薪因素,無購屋能力,其住宅開銷已為青年人之經濟壓力來源,故為減輕青年購屋壓力,將未滿三十歲之青年,納入本條特殊情形或身分之範圍,以周延保障弱勢族群之居住權益。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興辦社會住宅,或推動其他住宅計畫,需用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無償撥用;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 前項之鄰地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興辦社會住宅,需用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撥用;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 前項之鄰地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按目前住宅法規定,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時,得辦理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撥用,惟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普遍財務不佳,無法負擔有償撥用之經費,造成土地取得困難,社會住宅推動興建緩慢,為加速社會住宅之推動,讓地方政府能適時獲得公有地的挹注,以降低其推動成本,故將土地撥用修正為無償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