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淑慧
陳淑慧
盧嘉辰
盧嘉辰
羅明才
羅明才
顏寬恒
顏寬恒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費鴻泰
費鴻泰
吳育仁
吳育仁
呂學樟
呂學樟
楊玉欣
楊玉欣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蘇清泉
蘇清泉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政府住宅租金補貼者,於房屋出租期間所獲得租金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將自有房屋租賃予申請房租補貼者,政府於出租期間補助承租者之租金補貼,得不計入出租人之所得,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配合第十二條之一之增訂,新增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俾符法制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