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孫大千
孫大千
羅淑蕾
羅淑蕾
張慶忠
張慶忠
王育敏
王育敏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林鴻池
林鴻池
吳育昇
吳育昇
陳淑慧
陳淑慧
林德福
林德福
黃志雄
黃志雄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碧涵
陳碧涵
紀國棟
紀國棟
費鴻泰
費鴻泰
丁守中
丁守中
陳鎮湘
陳鎮湘
盧嘉辰
盧嘉辰
楊應雄
楊應雄
羅明才
羅明才
王惠美
王惠美
盧秀燕
盧秀燕
詹凱臣
詹凱臣
李慶華
李慶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一、本條增訂第三項。 二、因應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經立法院第八屆第五會期第十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爰於第三項比照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標準,增訂被保險人雙生者,生育給付按比例增給之規定。 三、相關立法體例: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因應本法第三十六條修正被保險人雙生以上者之生育給付規定,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該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