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林滄敏
林滄敏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何欣純
何欣純
尤美女
尤美女
王惠美
王惠美
李桐豪
李桐豪
賴士葆
賴士葆
吳宜臻
吳宜臻
李應元
李應元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邱文彥
邱文彥
陳節如
陳節如
蔡其昌
蔡其昌
陳鎮湘
陳鎮湘
蕭美琴
蕭美琴
周倪安
周倪安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或重大修繕,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外牆裝修材料脫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應於一個月內立即全面檢修更換。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增列第四款明訂公寓大廈之外牆裝修材料發生脫落情形時,其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立即全面檢修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