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貴敏
李貴敏
江惠貞
江惠貞
黃志雄
黃志雄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詹凱臣
詹凱臣
孫大千
孫大千
吳育昇
吳育昇
王育敏
王育敏
蔣乃辛
蔣乃辛
孔文吉
孔文吉
王廷升
王廷升
潘維剛
潘維剛
林德福
林德福
王進士
王進士
楊應雄
楊應雄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志榮
徐志榮
黃昭順
黃昭順
陳超明
陳超明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徐少萍
徐少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嘉辰
盧嘉辰
陳歐珀
陳歐珀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淑華
許淑華
翁重鈞
翁重鈞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八條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依第二項規定對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行之。法院於裁定前應通知該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 聲請人及受裁定人對於前項裁定,得抗告。 檢察官依本條聲請沒收犯罪所得財物、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推估計價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八十八條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一、為使違反本法之企業因違法所獲得之不法利得能確實被沒收,並防止該不法利得脫產移轉與非善意之第三人,影響不法利得之追討,爰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增訂第二項規定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或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均沒收之。 二、為確保不當利得沒入或追繳處分之實效,於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為沒入或追繳處分前,得依法扣留或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供擔保之規定。 三、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不法利得時,應檢具事證單獨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以裁定方式為之;至於對犯罪行為人不法利得之沒收程序,則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又因該沒收裁定與第三人之財產相關,不宜僅以書面審查,應賦予該當事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故於第三項規定第三人訴訟權之保障。 四、第四項裁定與第三人之財產權息息相關,非僅係訴訟程序事項,聲請人或受裁判人若不服該裁定,應有審級救濟制度,使其訴訟權有完整之保障,爰明定第四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五、檢察官依本條對不法利得聲請沒收時,其沒收、追徵、抵償之範圍,應有客觀之推估計價方式,避免標準不一,造成實務認定歧異之結果,爰於第六項授權行政院訂定推估計價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