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林德福
林德福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惠美
王惠美
江啟臣
江啟臣
許添財
許添財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應元
李應元
蔡錦隆
蔡錦隆
陳怡潔
陳怡潔
李鴻鈞
李鴻鈞
賴振昌
賴振昌
尤美女
尤美女
陳雪生
陳雪生
盧嘉辰
盧嘉辰
許淑華
許淑華
陳根德
陳根德
林鴻池
林鴻池
徐少萍
徐少萍
翁重鈞
翁重鈞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滄敏
林滄敏
王育敏
王育敏
邱文彥
邱文彥
陳節如
陳節如
賴士葆
賴士葆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九條之一 中小企業向已獲得標章主管機關核定或核備之認證標章或已通過合格檢驗之企業購買商品,受有損害而有集體求償之需要者,主管機關得協調中小企業所屬職業團體為其提起訴訟。 前項情形,職業團體對於造成多數中小企業受損害之同一原因事件,得由十家以上中小企業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訟。 前項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職業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釋明其原因者,法院得為免供擔保之裁定。 職業團體依本條規定提起訴訟,主管機關得提供必要之行政輔助。 前項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文新增。 二、中小企業因信賴標章或檢驗合格商品致生損害而有集體求償之必要者,為求訴訟經濟,爰規定第一項求償機制,使主管機關積極提供行政輔助,協調相關職業團體為訴訟主體,為眾多需要求償之中小企業進行訴訟。 三、第二項參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使職業團體得由十家以上中小企業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訟,以利訴訟之進行。 四、為減輕中小企業集體求償之財務負擔,爰參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第一項等有關團體訴訟之裁判費超過一定額度可暫免徵收之制度,規定第三項前段;另第三項後段參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使職業團體釋明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法院得為免供擔保之裁定,以利保全程序之進行。 五、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因職業團體為中小企業依本條規定提起訴訟,得提供必要之行政輔助,以落實本條例第一條規範之立法目的。 六、中小企業處預算編列包括中小企業發展獎補助費。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輔助之具體範圍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