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添財
許添財
蔡煌瑯
蔡煌瑯
何欣純
何欣純
莊瑞雄
莊瑞雄
姚文智
姚文智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修正。 二、為求製造劣藥之製藥廠與製造黑心食品之廠商所受罰則達衡平,修正罰金額度。
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一、本條修正。 二、為求製造劣藥之製藥廠與製造黑心食品之廠商所受罰則達衡平,修正罰金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