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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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本條修正。
二、為求製造劣藥之製藥廠與製造黑心食品之廠商所受罰則達衡平,修正罰金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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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 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
一、本條修正。
二、為求製造劣藥之製藥廠與製造黑心食品之廠商所受罰則達衡平,修正罰金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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