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林鴻池
林鴻池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滄敏
林滄敏
林國正
林國正
陳碧涵
陳碧涵
鄭汝芬
鄭汝芬
李鴻鈞
李鴻鈞
李桐豪
李桐豪
江啟臣
江啟臣
邱文彥
邱文彥
陳淑慧
陳淑慧
徐志榮
徐志榮
王惠美
王惠美
陳鎮湘
陳鎮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官: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前項免官原因消滅後,得核予復官。 第十五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官: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前項免官原因消滅後,得核予復官。
一、配合法制作業體例,修正序言之「左」為「下」,並刪除各款之「者」字。 二、陸海空軍懲罰法增列降階處分,受降階處分退伍者,係以低一官階辦退減額發給退除給與及以低一官階列為備役,而撤職處分係不發退除給與,其懲度較降階為重,不應以原官階列為備役,以免錯置與失衡,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撤職者,予以免官。
第十五條之一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處分者,依其現任官階俸級級次,換敘次一官階同一俸級級次;如無同一級次,換敘次一官階最高俸級級次。 受降階處分而無階可降者,降至最低俸級級次。
一、本條新增。 二、陸海空軍懲罰法增列降階處分,爰配合增訂受降階處分者,其官階俸級級次之換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