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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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以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一、民主共和國及國民主權乃法治國家憲法所欲實現之基本原則,憲法規範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在實現上開基本原則。
二、惟現行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規定,其實踐結果導致票票不等值,並嚴重壓縮弱勢政黨之當選可能性及生存空間,實已撼動憲法規範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價值,並將阻礙上開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實現。
三、在區域代表方面,不論是理論上或實務顯示,現行「單一選區」之制度設計,本已不利於弱勢政黨在選舉中勝出,迫使其僅能與強勢政黨,按其政黨得票率,分配占全部席次三分之一以下之三十四個立法委員席次,以致弱勢政黨必然取得遠低於其政黨得票率之立法委員席次;並以犧牲弱勢政黨之席次為代價,透過區域代表與不分區代表之並立,讓強勢政黨取得高於其政黨得票率之立法委員席次。
四、在政黨代表方面,現行「兩票制」之制度設計,其目的原係在於: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惟實務上卻已產生二大黨以外之小黨只有資格分配全部立法委員席次中不到三分之一的三十四席的不平等規定。該不平等規定雖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但已壓縮其三分之二的席次。該超過一半席次之壓縮,不是僅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已,其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已嚴重至一比三以上之程度。
五、關於立法委員之選舉制度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審視,應在政黨層次為之。目前理論上,既以政黨政治為選舉制度之規劃出發點,實務上各政黨亦以黨紀約束其不分區及區域代表行使表決權,則不能無視於當前國民意志在立法院之參與,係透過政黨來實踐之事實。基於該事實,為真正兼顧選區代表性及政黨多元性,並強化政黨政治之運作,俾與區域代表相輔,政黨在立法委員全部席次之分配上,應依政黨之得票比率,方能使政黨之影響力,不多不少,正確的對應其得票比率,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六、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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