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王廷升
王廷升
王惠美
王惠美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李慶華
李慶華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滄敏
林滄敏
鄭汝芬
鄭汝芬
王進士
王進士
盧嘉辰
盧嘉辰
詹凱臣
詹凱臣
吳育昇
吳育昇
羅淑蕾
羅淑蕾
孫大千
孫大千
林鴻池
林鴻池
廖正井
廖正井
翁重鈞
翁重鈞
呂學樟
呂學樟
江啟臣
江啟臣
吳育仁
吳育仁
林郁方
林郁方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高齡化社會教育與學校閒置空間轉換成在地老化之社區資源等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保險、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警政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警政、老人保護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保險、信託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保險、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警政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警政、老人保護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一、配合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成立,原內政部主管之老人福利業務納入衛生福利部職掌,爰予修正。 二、查現行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係就各主管機關之權責進行詳細劃分,並採詳列方式定之。既要求增加規劃項目,即宜明文授權,爰予增訂。 三、我國生育率下降造成少子化狀況,形成學校許多閒置空間。關於閒置空間之利用,除從學校角度考量其多角化創新與經營外,其原則亦應不再拘泥於考量學校本身,而宜將範圍擴大至社區,轉化原有之教育功能,與社會福利功能結合。 四、因與原有用途不同,活化再利用學校閒置空間工作,涉及政府諸多部門之整合。為積極推動學校閒置空間之運用,應與本法建立法制之連結,俾能透過法制規範上的跨領域配合,確實讓學校閒置空間能順利轉化成為在地老化之社區資源。是故,允宜將其納為教育主管機關權責,俾利教育主管機關據以進行跨部會之研商及法規修正等。爰予修正第三項第三款內容。 五、國內少子化趨勢嚴重,意謂未來會有更多房屋面臨無人繼承之狀況,亦代表廣義的以房養老有相當之發展空間。「以房養老」制度目前雖在推動過程中遭遇困難,但基於該政策本身具有「可居住該抵押房屋」、「不追討保證條款」、「定期支付一定金額貸款」等特性,對屋主權益有較大之保障;且我國有三項有利於「以房養老」制度實施之條件,即住宅自有率較高、土地增值性高及一般長者大都有「在宅老化」或「在家養老」之傳統觀念等,故,以其符合世界潮流趨勢而言,政府應更積極推動較屬於商業行為或範疇之住宅反抵押,俾與屬社會福利範疇之公益型以房養老制度並行推動,以落實在地老化上長者對於居住或照護方面之需求。 六、查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以明確保險、信託主管機關應行規劃之標的。是以,為積極推動各類以房養老措施,銀行業相關規定或措施之修正或推廣,都有待其中央主管機關詳細策劃,允宜增訂金融主管機關權責。惟,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並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立法例,以「金融」主管機關名之,即可涵括金融、銀行、保險、信託等業務,爰予修正第三項第七款。
第二十三條之一 為協助老人在地老化,應推動各類以房養老措施。 前項措施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以房養老措施理由同第三條。至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之相關事項,應予增訂,以資明確除公益型以房養老措施外,該會於落實在地老化工作上應行之政策方向。 三、基於以房養老措施包括公益型及商業型,且應以並進方式分別推動,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辦法據以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