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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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船舶入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發航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載明航線、預定到達時間、吃水、船長、貨運種類、數量、船員與旅客人數、到達次一港及目的港等相關資料,國際商港應送航港局查核後,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排船席;國內商港應送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查核後安排船席。但遇有緊急情況時,得隨時申請緊急入出港。 國際航線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除檢附前項所定文件外,應另檢附投保船舶所有人責任保險之文件。 前二項入港預報,得由船長先以傳真或電報為之。 船舶文書資料,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合於規定者,除載客船舶外,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船舶入港前,預先申辦船舶出港預報單簽證。資料未完備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船舶出港後五日內補正後,並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逾期者,該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於三十日內,不得預先申辦船舶出港預報單簽證。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下列船舶進出港,得另訂簽證作業要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有關預報規定之限制: 一、須在一特定時期內多次入出同一港口之公務船、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工作船及交通船等船舶。 二、未使用商港船席且未涉及入出境之遊艇。 | 第三條 船舶入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發航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載明航線、預定到達時間、吃水、船長、貨運種類、數量、船員與旅客人數、到達次一港及目的港等相關資料,國際商港應送航港局查核後,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排船席;國內商港應送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查核後安排船席。但遇有緊急情況時,得隨時申請緊急入出港。 國際航線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除檢附前項所定文件外,應另檢附投保船舶所有人責任保險之文件。 前二項入港預報,得由船長先以傳真或電報為之。 船舶文書資料,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合於規定者,除載客船舶外,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船舶入港前,預先申辦船舶出港預報單簽證。資料未完備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船舶出港後五日內補正後,並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逾期者,該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於三十日內,不得預先申辦船舶出港預報單簽證。 公務船、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工作船及交通船等船舶須在一特定時期內多次入出同一港口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另訂簽證作業要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
一、目前遊艇進入商港(含商港船席及漁港泊位),依法均應向航政監理單位申請預報,並依停泊需求向商港或漁港之港口經管單位申請船席,始得入港;出港前,亦應向航政監理單位預報,並繳交相關費用予港口經營管理單位,及向海巡署安檢所報備,經信號臺收到放行通知,始得離港。
二、惟遊艇進入漁港之遊艇泊位及遊艇港前,僅需向港口管理單位申請船席,即可入港;出港時,則繳交相關費用予港口管理單位,並向海巡署安檢所報備,即可離港。
三、考量我國商港港區範圍內,於基隆港及高雄港有漁港共存情形,而目前漁船進出商港共用航道,毋需向航政監理單位預報,且遊艇進出漁港及遊艇港之申請程序,相對於商港較為簡便。基於遊艇進出港管理之一致性及促進遊艇活動發展之考量,爰修正本條第五項規定,對未使用商港船席之遊艇且未涉入出境行為者,其進出港不適用本規則有關預報之規定,得另訂簽證作業要點規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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