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王育敏
王育敏
紀國棟
紀國棟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丁守中
丁守中
廖正井
廖正井
蔣乃辛
蔣乃辛
江啟臣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志雄
黃志雄
徐志榮
徐志榮
陳超明
陳超明
羅明才
羅明才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徐少萍
徐少萍
馬文君
馬文君
顏寬恒
顏寬恒
呂學樟
呂學樟
盧嘉辰
盧嘉辰
江惠貞
江惠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並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系統。前揭紀錄之建立、查核及保存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一、近來雲端科技發達,衛福部2012年底研擬「臺灣健康雲計畫」,為解決中小型醫療院所沒有資源建置及維護電子病歷交換基礎設施的問題,進而提升醫療資訊化的覆蓋率,預計未來4年內要讓全臺灣300家衛生所、5,000家診所都能參與電子病歷交換。2014年,勞保投保人數已達千萬人,勞動部應為廣大勞工福祉著想,建置雲端資料庫,供雇主將勞工出勤情形上傳並保存,且利用大數據分析及研擬相關勞工法規,造福勞工。 二、自智慧型手機普遍後,各式通訊軟體充斥,不斷佔據每個人的生活,雇主利用各種不同的通訊方式下達各種工作指示或任務,以至於勞工無形中變成無時無刻都在上班及加班中,超時工作帶來的身心壓力,使得勞工身心俱疲,近日已有因應付通訊訊息加班而導致過勞死的案例漸漸顯現。勞動部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嚴格監控雇主上傳勞工出勤狀況,切勿被雇主隱匿勞工加班時數,此雲端資料庫亦應公開,讓勞工上網查閱,盼遏止雇主惡意忽視勞工權益。 三、爰增訂雇主應將此項資料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系統。前揭紀錄之建立、查核及保存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