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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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除臨時性或為增進大眾運輸需要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 公路汽車客運業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路線,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大眾運輸實際需求發展調整其原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班次數量。 第四十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除臨時性需要外,不得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
一、本部公路總局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進行國道客運路線部分班次試辦縮駛計畫,試辦成果顯現提高班車調度效率、減少乘客等候時間、降低車輛空駛、有效節能減碳、節省營運成本及提供更快速運輸服務等符合客運市場需求之成效。爰依試辦規範檢討法制化所需於本條應增訂之規定。 二、修正第一項,增訂公路客運業者為增進大眾運輸需要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 三、增訂第二項,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大眾運輸實際需求發展調整其原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班次數量,俾利主管機關控管確保維持旅運需求之服務供給。 四、另有關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路線申請審查,係透過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審議辦理,爰相關路線申請條件及審查原則等細部實務規範另於「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調整客運路線處理原則」訂定,俾為周延完備,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