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嘉郡
張嘉郡
黃昭順
黃昭順
丁守中
丁守中
顏寬恒
顏寬恒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詹凱臣
詹凱臣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王惠美
王惠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潘維剛
潘維剛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鎮湘
陳鎮湘
馬文君
馬文君
呂學樟
呂學樟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六條之一 凡電業設備禁燒石油焦與煤,並限用低碳、低污染之環保燃料。現燒石油焦或煤之電業設備,應於本條例通過兩年內停燒之,違者處以無限期停工。 針對停燒後改採之燃料應成立審議委員會,進行以公開透明為原則之審議,委員會成員由環保主管機關、關注空氣污染之公民團體、學術團體、公共衛生專家與在地公民團體共同組成。 一、本條新增。 二、發電廠禁用石油焦與煤,乃為治理空氣污染之國際趨勢,諸如美國、加拿大、中國均有相關禁用政策。 三、本條制定之目的,乃為給予業者兩年緩衝期,改用天然氣、生質燃料等發電。 四、為確保公民社會之政策參與權利,並避免決策者與標準制訂者以閉門會議方式討論不利於公眾之決策,故應成立公開透明與民主之審議機制,以達成公開化與民主化之決策,培養民眾參與環境治理。 五、為免審議委員會淪為官方背書單位,故明定其委員會成員組成需有專家學者與公民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