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嘉郡
張嘉郡
黃昭順
黃昭順
丁守中
丁守中
顏寬恒
顏寬恒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蔣乃辛
蔣乃辛
孔文吉
孔文吉
王惠美
王惠美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德福
林德福
詹凱臣
詹凱臣
潘維剛
潘維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江啟臣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鎮湘
陳鎮湘
馬文君
馬文君
呂學樟
呂學樟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凡生產制造過程排放污染物之企業,應每年提供經費,給予健康可能受影響之居民與工作者進行健康檢查,承作健康檢查之醫療單位應與前述企業無利益關係,檢查項目應至少包括前述污染物所致之可能疾病,環境、衛生、勞動主管機關應對健康檢查結果予以統計分析,詳實對外公布。若企業不予配合者,不得擴廠或申請新開發案。 如居民之健康損害與企業排放污染源有關者,企業需主動舉證無過失,在責任釐清前,該企業不得擴廠或申請新開發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一、所謂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應持續遵守道德規範,在經營上對所有的利害關係人負責,而不只是對股東負責。不但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 二、在企業進行發展的過程中,時有發生排放特定有害污染物之疑義,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凡生產制造過程排放污染物之企業,應每年提供經費,給予健康可能受影響之居民與工作者進行健康檢查,承作健康檢查之醫療單位應與前述企業無利益關係,以求檢測結果客觀公正。政府主管機關應對健康檢查結果予以統計分析,詳實對外公布。若企業不予配合者,不得擴廠或申請新開發案,以免影響其他經濟成員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