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嘉郡
張嘉郡
黃昭順
黃昭順
丁守中
丁守中
顏寬恒
顏寬恒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翁重鈞
翁重鈞
潘維剛
潘維剛
孔文吉
孔文吉
詹凱臣
詹凱臣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德福
林德福
王惠美
王惠美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鎮湘
陳鎮湘
馬文君
馬文君
呂學樟
呂學樟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電業設備不得申請為燃料使用。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一、燃煤電廠除了直接排放PM2.5,還會排放的硫化物、氫氧化物、煤煙與粉塵促進PM2.5形成。國際癌症研究署已將PM2.5列為人類致癌物,長期暴露在PM2.5的環境中,會提高發生肺癌、中風、心臟疾病、慢性呼吸疾病、下呼吸道感染與氣喘等機會,更可能造成癌症死亡。 二、部份電廠為省成本,燃燒比煤更毒的石油焦,該物值是煉油底層最髒最毒的剩餘物,含硫量是一般煤炭的3.6倍,因此燃燒後產生之毒素對環境及人體均造成相當大不可逆之危害。 三、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進行「雲林縣石化工業區附近國小師生健康狀況調查」研究結果顯示,電廠週邊國小學童體內,氯乙烯單體代謝物「硫代二乙酸」平均為一九三點零六微克╱克─肌酸酐(μg/g-creatinine),比鄰近國小學童高出近二倍,增加未來罹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