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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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電業設備不得申請為燃料使用。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第二十八條 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一、燃煤電廠除了直接排放PM2.5,還會排放的硫化物、氫氧化物、煤煙與粉塵促進PM2.5形成。國際癌症研究署已將PM2.5列為人類致癌物,長期暴露在PM2.5的環境中,會提高發生肺癌、中風、心臟疾病、慢性呼吸疾病、下呼吸道感染與氣喘等機會,更可能造成癌症死亡。
二、部份電廠為省成本,燃燒比煤更毒的石油焦,該物值是煉油底層最髒最毒的剩餘物,含硫量是一般煤炭的3.6倍,因此燃燒後產生之毒素對環境及人體均造成相當大不可逆之危害。
三、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進行「雲林縣石化工業區附近國小師生健康狀況調查」研究結果顯示,電廠週邊國小學童體內,氯乙烯單體代謝物「硫代二乙酸」平均為一九三點零六微克╱克─肌酸酐(μg/g-creatinine),比鄰近國小學童高出近二倍,增加未來罹癌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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