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智傑
許智傑
蔡煌瑯
蔡煌瑯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高志鵬
高志鵬
陳其邁
陳其邁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素月
陳素月
陳節如
陳節如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明文
陳明文
蔡其昌
蔡其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債權人遭受重大傷亡或災難,其情形殊值同情者,債權人就其重大傷亡或財產損害之損害賠償請求聲請假扣押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減少或准免供擔保。 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一、按民事訴訟保全程序攸關債權人權利救濟保護之實效性,若法律課予債權人民事保全聲請上不合理之障礙,縱使債權人終獲勝訴判決,然而苟債務人早已脫產,將令司法訴訟程序歸於徒勞,毫無實益可言,對其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顯有未周。 二、查民事訴訟法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時,修正理由為:「依原第二項規定,債權人得供擔保以代釋明,惟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正當,故仍應盡其釋明責任。」然而一般實務上,債權人欲對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幾無可能,而債權人在取得法院假扣押之裁定前,亦無任何可查調債務人資產之方法,故修法後對於債權人之保護顯有未週之處。是以就假扣押之原因,應回復修法前之制度,亦即法院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得命債權人供擔保以代釋明;但就其請求,則維持修法後之制度,亦即債權人仍應盡其釋明責任,以資兩全,並杜流弊。 三、我國最近的七三一高雄氣爆及前於民國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時,受災戶受有重大之震災損害,災情慘重,大部財產因災變毀於一旦,提供高額假扣押之擔保顯有重大困難,且應負責任者,很容易脫產,如非有免供擔保之假扣押可供求償之依靠,其求償往往無實益,此有台北市東星大樓、龍閣社區大樓與新莊博士的家大樓等案例可資借鏡,故對於受重大災難之債權人,明文受害之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准免供擔保之假扣押,以保障重大災難事件之受害人。 四、增修本條文第五項,債權人若遭受重大傷亡或災難,其情形殊值同情者,債權人就其重大傷亡或財產損害之損害賠償請求聲請假扣押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減少或准免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