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吳秉叡
吳秉叡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莊瑞雄
莊瑞雄
許智傑
許智傑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其昌
蔡其昌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素月
陳素月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應元
李應元
高志鵬
高志鵬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國書
黃國書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之一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電業經營者應設置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電力開發屬於特許事業,基於環境考量,促進電力開發順利進行,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以及提昇電業經營者形象之需,設置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使回饋法制化,實屬必要。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暨「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之宗旨,設置「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訂定協助金執行要點,每年提撥一定比例營收,回饋給發電廠和高壓電線等所在之縣(市)。 二、為使回饋機制法制化,公民營電業經營者應一體適用,無論是台電公司或是民營獨立電廠(IPP),皆應設置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俾利敦親睦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