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應元
李應元
楊曜
楊曜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節如
陳節如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國書
黃國書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素月
陳素月
莊瑞雄
莊瑞雄
陳唐山
陳唐山
姚文智
姚文智
高志鵬
高志鵬
蔡其昌
蔡其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免試入學申請原則)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訂定之。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一百零三學年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其後各學年度應於一年前公告之。 第三十七條 (免試入學申請原則)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一百零三學年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其後各學年度應於一年前公告之。
一、「免試入學」是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的基本內涵之一,揭示國中畢業生將採免入學測驗方式升入高級中等學校為主,藉以達到「舒緩升學壓力」的目標。但教育部卻在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中納入「國中教育會考表現」一項,完全悖離「免試」之精神。且會考成績所佔比重,在七大項超額比序項目中,比例可高達三分之一,「會考」儼然成為「免試入學」的主要內涵與錄取關鍵。 二、根據民調顯示,有高達67%的家長對於免試入學的公平性是沒有信心的。而考生填志願時得考慮策略運用,又是另一種壓力所在。志願是學生的選擇權,竟變成入學的分數,違反憲法教育平等權,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把志願當分數,真正製造分數主義的是教育部。 三、教育部訂定免試入學比序項目,聲稱要「符合公平性,促進教育機會均等」,但觀其內容,卻有很多是對弱勢學生不利的,如:服務學習(當志工),若學校沒有提供充足服務時數,弱勢學生自身恐缺乏資源找到相關機會;又如技術證照、資格檢定、競賽、科展等,都需花費金錢,也使弱勢學生心有餘而力不足。當多元學習變成入學成績考量時,就會變質成為「多元(錢)學習」。 四、為避免一國十五制之局面,中央主管機關有必要召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訂定之,以完善全國學生的升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