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三十七條 (免試入學申請原則)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訂定之。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一百零三學年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其後各學年度應於一年前公告之。 | 第三十七條 (免試入學申請原則)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一百零三學年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其後各學年度應於一年前公告之。 |
一、「免試入學」是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的基本內涵之一,揭示國中畢業生將採免入學測驗方式升入高級中等學校為主,藉以達到「舒緩升學壓力」的目標。但教育部卻在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中納入「國中教育會考表現」一項,完全悖離「免試」之精神。且會考成績所佔比重,在七大項超額比序項目中,比例可高達三分之一,「會考」儼然成為「免試入學」的主要內涵與錄取關鍵。
二、根據民調顯示,有高達67%的家長對於免試入學的公平性是沒有信心的。而考生填志願時得考慮策略運用,又是另一種壓力所在。志願是學生的選擇權,竟變成入學的分數,違反憲法教育平等權,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把志願當分數,真正製造分數主義的是教育部。
三、教育部訂定免試入學比序項目,聲稱要「符合公平性,促進教育機會均等」,但觀其內容,卻有很多是對弱勢學生不利的,如:服務學習(當志工),若學校沒有提供充足服務時數,弱勢學生自身恐缺乏資源找到相關機會;又如技術證照、資格檢定、競賽、科展等,都需花費金錢,也使弱勢學生心有餘而力不足。當多元學習變成入學成績考量時,就會變質成為「多元(錢)學習」。
四、為避免一國十五制之局面,中央主管機關有必要召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訂定之,以完善全國學生的升學機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