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添財
許添財
楊曜
楊曜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高志鵬
高志鵬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莊瑞雄
莊瑞雄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智傑
許智傑
陳唐山
陳唐山
何欣純
何欣純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違反國家安全法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一、修訂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文字。 二、鑑於退伍軍人支領終身俸,與國家仍維持著公法的關係,有其忠誠義務。為避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被法院判刑確定卻依舊可以領取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爰將傷害國家主權與形象之觸犯國家安全法被判刑確定者,納入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條件,俾利退役軍士官之意識形態與行為有所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