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楊曜
楊曜
黃國書
黃國書
許智傑
許智傑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應元
李應元
高志鵬
高志鵬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素月
陳素月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昆澤
李昆澤
陳亭妃
陳亭妃
蔡其昌
蔡其昌
陳節如
陳節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現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第二條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一、配合「募兵制」之施行,及兵役法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修正施行,停止徵集服現役之役齡男子,將改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依兵役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 二、按前揭之立法理由為,「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仍屬人民依憲法第二十條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落實軍事訓練效果及使用相關軍紀法令有效執行,是類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之身分應界定為現役軍人。又為避免應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者,藉故逃避懲罰或規避兵役,爰適用陸海空軍懲罰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規定。而渠等係依履行兵役義務,亡故應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 三、另,常備兵役期滿結訓人員,亦納入後備軍人管理,接受各種召集。」由前述各項規範觀之,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人員,與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人員,除役期長短有別外,其應盡國民之服兵役權利與義務,兩者實無二致。爰建議增修第二款第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