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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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現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 第二條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
一、配合「募兵制」之施行,及兵役法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修正施行,停止徵集服現役之役齡男子,將改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依兵役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
二、按前揭之立法理由為,「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仍屬人民依憲法第二十條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落實軍事訓練效果及使用相關軍紀法令有效執行,是類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之身分應界定為現役軍人。又為避免應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者,藉故逃避懲罰或規避兵役,爰適用陸海空軍懲罰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規定。而渠等係依履行兵役義務,亡故應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
三、另,常備兵役期滿結訓人員,亦納入後備軍人管理,接受各種召集。」由前述各項規範觀之,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人員,與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人員,除役期長短有別外,其應盡國民之服兵役權利與義務,兩者實無二致。爰建議增修第二款第一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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