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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莊瑞雄
吳秉叡
連署人
許智傑
陳明文
黃偉哲
劉櫂豪
高志鵬
邱議瑩
楊曜
陳其邁
葉宜津
尤美女
陳節如
劉建國
李俊俋
鄭麗君
李應元
柯建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一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施用毒品之用,而以自己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隱蔽空間加以容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他人施用毒品而不令其退去,或以自己管領之地加以容留者,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行為人為吸毒者提供自有或管領之住居所或隱蔽空間,將加劇毒品危害及氾濫;況中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既已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加以防範,我國法更不應付之闕如,遂提出本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