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倪安
周倪安
賴振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葉津鈴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素月
陳素月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唐山
陳唐山
黃偉哲
黃偉哲
田秋堇
田秋堇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應元
李應元
蕭美琴
蕭美琴
吳宜臻
吳宜臻
尤美女
尤美女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淑芬
林淑芬
鄭麗君
鄭麗君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刪除) 第十條 (省諮議會之職掌)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1997年精省之後,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雖仍有省諮議會之設置,然實務上,省諮議會功能早已喪失。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雖然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但是,並未明定其職掌為何。故本條規定,無論就憲法增修條文之規範目的或實務而言,均已形同具文,而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第十一條 (諮議長與諮議員)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一至三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十一條 (諮議長與諮議員)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1997年精省之後,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雖有省諮議會與省諮議員之設置,然實務上,省諮議會與省諮議員功能早已喪失。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雖然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但是,所謂「省諮議員若干人」,並未明定其員額。故本條「省諮議員人數,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之規定,員額顯係過多,不但浪費公帑,更已流於酬庸政治,社會觀感不佳。爰修正為「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一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