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倪安
周倪安
賴振昌
賴振昌
連署人
陳怡潔
陳怡潔
吳宜臻
吳宜臻
許添財
許添財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應元
李應元
尤美女
尤美女
陳其邁
陳其邁
鄭麗君
鄭麗君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素月
陳素月
蕭美琴
蕭美琴
陳唐山
陳唐山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黃偉哲
黃偉哲
葉津鈴
葉津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瀆職罪,判刑確定者。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貪污罪除規定於刑法瀆職罪章之部分條文,尚有貪污治罪條例等特別規定。究其主要保護法益,係確保公職務必須被正確行使之依法行政原則;為刑法瀆職罪章之立法目的。原條文僅處罰貪污罪,顯有未當。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或現役期間犯貪污瀆職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後段,退職之公務員,亦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應負絕對保密義務;退伍軍人亦同。 二、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係保障國家安全之法益,與刑法外患罪相同。但現行法規並無相應之處罰,難以嚇阻妨害國家安全之犯罪;故增訂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三、刑法瀆職罪之保護法益為依法行政原則,本條之罰則應由貪污罪擴展至瀆職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