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津鈴
葉津鈴
周倪安
周倪安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國書
黃國書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節如
陳節如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怡潔
陳怡潔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四條之二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前項,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給與兩個基數年資十五年,不得與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併計,但合計退休金最高總數得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第八十四條之二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一、現行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五點之退休給付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前後服務年資,能夠計算給與兩個基數之服務年資,合計最多只有十五年。 二、由於本餉金額大約為月平均薪資的一半,以致發生薪資相同,但年資少退休金反而高的情況。 三、爰增列第二項規定,退休金給與兩個基數之十五年年資不得併計,但考量雇主之負擔公平性,適用勞基法前後年資之退休金合計,仍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