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莊瑞雄
莊瑞雄
李昆澤
李昆澤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趙天麟
趙天麟
劉櫂豪
劉櫂豪
邱志偉
邱志偉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添財
許添財
劉建國
劉建國
林岱樺
林岱樺
田秋堇
田秋堇
陳唐山
陳唐山
管碧玲
管碧玲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國書
黃國書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智傑
許智傑
吳宜臻
吳宜臻
陳明文
陳明文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應元
李應元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其邁
陳其邁
黃偉哲
黃偉哲
蔡其昌
蔡其昌
葉津鈴
葉津鈴
柯建銘
柯建銘
段宜康
段宜康
陳素月
陳素月
蔡煌瑯
蔡煌瑯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怡潔
陳怡潔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條之一 本憲法所規定之基本原則與基本權利,為直接拘束行政、立法與司法的法規範,可被公權力機關與人民直接援引、適用與主張,並適用於私人間之關係。 所有公權力之執行者應致力於實現本憲法所規定之基本原則與基本權利。 本憲法所規定之基本原則與基本權利之解釋,應參考國際人權法。 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乃國家之基本大法,除規範政府體制、明確劃分政府與人民間權利義務,亦揭示基本權保障之重要原則。因我國現行之憲法條文並無明示規定憲法可適用於私人間關係,僅能參照學理上之「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以全憲法基本權保障之意旨。由此可知,基本權對私人間之關係應有規範效力。 三、爰此,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一,明訂憲法之基本原則及基本權保障條款,直接拘束行政、立法、司法及私人間關係。 四、另,我國於憲法基本權條款之外,亦以簽署國際人權法相關公約、制定施行法、進行國家報告審查等方式落實人權保障。爰此,於第三項明定憲法基本權之解釋,亦應參考國際人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