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十條之一 本憲法所規定之基本原則與基本權利,為直接拘束行政、立法與司法的法規範,可被公權力機關與人民直接援引、適用與主張,並適用於私人間之關係。 所有公權力之執行者應致力於實現本憲法所規定之基本原則與基本權利。 本憲法所規定之基本原則與基本權利之解釋,應參考國際人權法。 | 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乃國家之基本大法,除規範政府體制、明確劃分政府與人民間權利義務,亦揭示基本權保障之重要原則。因我國現行之憲法條文並無明示規定憲法可適用於私人間關係,僅能參照學理上之「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以全憲法基本權保障之意旨。由此可知,基本權對私人間之關係應有規範效力。 三、爰此,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一,明訂憲法之基本原則及基本權保障條款,直接拘束行政、立法、司法及私人間關係。 四、另,我國於憲法基本權條款之外,亦以簽署國際人權法相關公約、制定施行法、進行國家報告審查等方式落實人權保障。爰此,於第三項明定憲法基本權之解釋,亦應參考國際人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