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君
鄭麗君
田秋堇
田秋堇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國書
黃國書
蔡其昌
蔡其昌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邱志偉
邱志偉
趙天麟
趙天麟
尤美女
尤美女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其邁
陳其邁
楊曜
楊曜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節如
陳節如
林岱樺
林岱樺
陳唐山
陳唐山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素月
陳素月
李應元
李應元
蘇震清
蘇震清
莊瑞雄
莊瑞雄
李昆澤
李昆澤
周倪安
周倪安
蕭美琴
蕭美琴
管碧玲
管碧玲
葉津鈴
葉津鈴
賴振昌
賴振昌
陳亭妃
陳亭妃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世界各民主國家,普遍以十八歲作為選舉權行使年齡。至於在我國,亦早在一九九二年即因國民大會代表提出「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而廣受矚目。歷經二餘年醞釀,今日降至十八歲之民意呼聲已超越維持原定年齡之主張,而蔚為社會主流意見。環視世界上已有一六二個國家投票年齡訂在十八歲。現行憲法規定已淪為妨礙公民行使民權之障礙,容有適時修正降低之迫切必要。爰新增本條,明文將選舉權從二十歲降至十八歲以上,以保障人民之參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