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鄭麗君
鄭麗君
莊瑞雄
莊瑞雄
林岱樺
林岱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葉津鈴
葉津鈴
尤美女
尤美女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歐珀
陳歐珀
高志鵬
高志鵬
蔡其昌
蔡其昌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至遲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第十一條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為使房屋標準價格能夠盡可能貼近實際價值,因此規定至遲每三年重新評定一次。若有突發情事,得隨時重新評定,以反映房屋實際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