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尤美女
尤美女
黃偉哲
黃偉哲
邱志偉
邱志偉
周倪安
周倪安
田秋堇
田秋堇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添財
許添財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蕭美琴
蕭美琴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國書
黃國書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為衛生福利部部長。
第八條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董事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該財團法人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財團法人工會得另行推派之。 第八條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一、傳統資本主義下,資本擁有者控制資本、勞動與利潤,但在產業民主制度下,將民主、平等和參與概念帶到工作場所,所有權與決策權部分轉移至勞工,使勞工有權參與決策,參與決策制訂,促成勞資共治,裨利勞工個人生產力與工作滿足,減少曠職與離職,使勞工對組織產生認同;有助於滿足勞工成長與發展心理層面需求,增加動機與績效;工作場所實現民主,使勞工成為具思辨能力之公民,形成民主法治社會;且勞工參與生產過程,有利勞工待遇人性化,同時提升勞工專業能力。採行產業民主,已然成為我國勞動法制與世界潮流之既定方向。 二、盱衡國內產業民主與工會實務運作現況,勞工董事由各工會自行推派進入董事會,並依各工會自訂辦法監督並選任之。一定比例勞工董事席次擔任董事,得以影響董事會,裨利形成共識處理事務,相對存在彈性空間,使勞工董事發揮所能;亦能客觀評斷勞資雙方利益衝突,增進全體發展與勞資關係提昇;更兼能達到相互制衡監督,避免單數勞工董事出現難以管理,遊走勞資雙方謀取利益之弊端;尤是,勞工董事面對繁雜龐大經營管理事務,若有多數席次勞工董事,則專業知識可收互補分工合作之效,以符貫徹產業民主,促進國內整體勞資關係與提高企業競爭力之宗旨。 三、然查現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規定,並未設置任何勞工董事席次,不啻違背我國勞動法制與世界潮流之既定方向,亦無助於勞資關係與整體勞動條件之提升,遂參酌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兼顧工會對勞工董事代表性與功能性之要求,由該法人聘請一定比例勞工董事進入董事會參與決策,形成共識,相互制衡監督,落實產業民主,增進勞資關係。爰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修第八條第二項,前項董事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該財團法人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財團法人工會得另行推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