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應元
李應元
黃國書
黃國書
蕭美琴
蕭美琴
陳唐山
陳唐山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其昌
蔡其昌
蔡煌瑯
蔡煌瑯
莊瑞雄
莊瑞雄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高志鵬
高志鵬
吳宜臻
吳宜臻
許智傑
許智傑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 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除包制用電外,應裝置電度表,以度數計算。 前項每度收費之金額,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除電業外,不得加價或得取不正利益向他人收取電費。 第六十二條 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除包制用電外,應裝置電度表,以度數計算。 前項每度收費之金額,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電業法第一條規定為開發國家電能動力,調節電力供應,發展電業經營,維持合理電價,增進公共福利,故制定本法。然實際上,常有非電業者,卻常加價向他人收取電費,致與維持合理電價之立法目的不合。 二、增訂第三項規定,明訂除電業外,不得加價或得取其他不正利益向他人收電費,避免電能成為非電業者之謀利工具。
第一百零八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其營業區域,或供電於其營業區域以外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於未經核准前,即施工或營業者。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申請核准者。 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而停業者。 五、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怠於申報者。 六、違反第七十條規定,任意間斷供電者。 七、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不報請核准而停電者。 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者,按其加價收取利益,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第一百零八條 電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各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其營業區域,或供電於其營業區域以外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於未經核准前,即施工或營業者。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申請核准者。 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而停業者。 五、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怠於申報者。 六、違反第七十條規定,任意間斷供電者。 七、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不報請核准而停電者。
一、增訂第二項規定,原本文改為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提高處罰規定。 二、配合增訂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本條增訂第二項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