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黃國書
黃國書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賴振昌
賴振昌
許智傑
許智傑
陳亭妃
陳亭妃
田秋堇
田秋堇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莊瑞雄
莊瑞雄
管碧玲
管碧玲
蕭美琴
蕭美琴
周倪安
周倪安
蔡其昌
蔡其昌
葉津鈴
葉津鈴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其邁
陳其邁
楊曜
楊曜
趙天麟
趙天麟
蔡煌瑯
蔡煌瑯
邱志偉
邱志偉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秉叡
吳秉叡
林岱樺
林岱樺
陳唐山
陳唐山
陳素月
陳素月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原住民基本法有關原住民權利之保障具有憲法位階效力。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一、按兩性工作平等法業於二○○八年一月修正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為統一法制用語,爰修正本條第六項文字。 二、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我國自二○○五年二月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惟於此「基本法」之法律位階為何?是否有高於一般法律之效力?法律實務解釋與適用上時而迭生疑義。爰修正本條第十二項,增列前段文字,明定原住民基本法有關原住民權利之保障具有憲法位階效力,俾化解爭議。
第十條之一 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及自由,應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人權條約之規範。世界人權宣言及經立法院審議之國際人權條約有國內法之地位,國內法與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人權公約衝突時,國內法應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人權條約之規範。
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人權是與生俱來的,人權保障是憲法制定的價值和思想中心,維護個人尊嚴,保障人權,則是國家存在的目的,亦為立憲主義追求的最高價值。遺憾的是,綜觀我國修憲歷程,人權議題所受到重視之程度可說是微乎其微。雖然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詳細提及性別平權、身心障礙者保障、原住民族保障、軍人保障等語,但大抵採取與基本國策相同之詞彙表達,嚴格而言並非人權條款之擴充,充其量不過是提醒國家之施政方針,對於人權保障水準之提升,助益有限。 三、查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我國自二○○九年十二月雖通過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惟整體而言,仍有保障不足之缺陷。爰增列本條,俾使人權立國、國際接軌之理念澈底融入我國憲政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