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蔡煌瑯
蔡煌瑯
莊瑞雄
莊瑞雄
黃國書
黃國書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素月
陳素月
吳宜臻
吳宜臻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林岱樺
林岱樺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添財
許添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刑法內亂、外患、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三、違法涉案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 四、褫奪公權終身。 五、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一、國家安全法所規範之洩漏公務上秘密罪、國家機密保護法洩漏國家機密罪,本質上與刑法外患罪章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及瀆職罪章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相仿,爰增列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為本條第一款之要件。 二、為免涉嫌貪瀆罪之軍、士官在未經停役或移付懲戒前申請退休並支領退除給與,爰於本條第一款增列「刑法瀆職罪章」,結合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使貪瀆犯行之範圍趨於完整。 三、近來多起現役國軍軍官違反重大軍紀事件,甚至已涉嫌違法遭移送法辦,嚴重影響國軍形象,然因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行政懲處彈性過大,以致發生違紀與懲處未盡相符,造成現役軍人有重大違法亂紀事件卻仍能申請退伍領取退除,不利軍紀之維護爰增訂第三款。
第三十三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三十三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犯貪污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由於軍人身分之特殊性,其品格操守甚為重要,然現行規定現役軍人若犯貪污罪則無法請領退除給與,但已領受者卻可停止領受,待其刑期執行完畢後即可恢復請領,造成同犯貪污罪行卻保障其退休權益之差別待遇,甚不合理,爰將第二款予以刪除。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刑法內亂、外患、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褫奪公權終身。 五、死亡者。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涉嫌犯前項第二款之罪而未經停役,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條例退伍除役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自始喪失其退除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第二項所定退除給與,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條例支給之退除給與。 二、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三、遺族撫慰金。 四、其他依行政命令所受有之慰問金、優惠儲蓄存款利息。 依本條例退伍除役後始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受撤職處分者,應自收受議決書之翌日起,停止給付並追繳其已支領退除給與。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一、因軍人之身分特殊,如犯刑法內亂、外患、瀆職罪以及涉及國家安全法、機密保護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行,嚴重違反國家忠誠之軍紀與品格操守又可領受退除給與,社會大眾實在難以接受,基於社會觀感之考量,爰將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喪失領受之規定增列犯刑法瀆職罪、國家安全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並將貪污行為明訂為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二、為免軍官、士官於「現役期間」觸犯刑法內亂、外患、瀆職罪以及涉及國家安全法、機密保護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行,於退伍除役後始遭揭發並判刑確定後仍可領受退除給與,爰增訂自始喪失領受退除給與之權利,已支領部分應予以追繳之規定,並明訂所應追繳之退除給與內涵,以維護其他奉公守法、嚴守軍紀之軍人公平退伍領受退除給與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