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9人、委員楊曜等18人分別擬具「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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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委員尤美女等19人提案: 明定法案名稱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照案通過) 第一條 為實施西元二○○三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簡稱公約),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政府機關透明與課責制度,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 西元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其目的在指導並提供各國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和政策,內容涵括貪腐行為之預防措施、定罪和執法、國際合作、不法資產之追回,及落實公約之執行機制等,促使世界各國共同致力於反貪腐議題。為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並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更加有效預防和根除貪腐,爰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行政透明與課責。 委員尤美女等19人提案: 西元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其目的在指導並提供各國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和政策,內容包括貪腐行為之預防措施、定罪和執法、國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不法資產之追回,及落實公約之執行機制等,促使世界各國共同致力於反貪腐議題。為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並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更加有效預防和根除貪腐,爰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行政透明與課責。 委員楊曜等18人提案: 西元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目的在指導並提供各國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和政策內容,包含貪腐行為之預防、定罪和執法、國際合作、不法資產之追回,及落實公約之執行機制等。為展現我國反貪腐決心,並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行政透明與課責。 審查會意見: 照委員尤美女等19人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條 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前項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應本於互惠原則。
行政院提案: 一、公約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批准後,本應具有不低於國內法之效力,惟因我國已失去聯合國代表權,能否完成公約生效所必要之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仍有待克服困難,積極爭取。於此之際,爰於第一項,明定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即令無法存放於聯合國秘書長,亦具有我國內法律之效力,俾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 二、有關公約之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係以締約國之間相互合作為基本精神,以互惠為根本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本於互惠原則。 委員尤美女等19人提案: 一、公約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批准後,本應具有不低於國內法之效力,惟因我國已失去聯合國代表權,能否完成公約生效所必要之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仍有待克服困難,積極爭取。於此之際,爰於第一項,明定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即令無法存放於聯合國秘書長,亦具有我國內法律之效力,俾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 二、國際法學肯認在履行國際法義務時,「條約」具有最優先地位;另本公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相關規定中,均提及各締約國可考慮訂定條約以處理相關國際合作事項。爰引用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二條及引渡法第一條等體例規定,公約內容如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時,仍應以條約為優先。 三、有關公約之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係以締約國之間相互合作為基本精神,以互惠為根本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本於互惠原則。 委員楊曜等18人提案: 有關公約之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係以締約國之間相互合作為基本精神,以互惠為根本原則。 審查會意見: 照委員尤美女等19人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條 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實施立法指南及公約締約國會議之決議。 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
行政院提案: 一、鑑於公約之規定業經聯合國大會通過,並為國際社會廣泛接受,其解釋適用,自應參照聯合國相關解釋適用方法及標準,避免國內解釋適用結果,與公約規範意旨相左,或與國際社會之詮釋脫節,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另為減少公約具國內法之效力後,國內法律適用混亂情形,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 委員尤美女等19人提案: 一、鑑於公約之規定業經聯合國大會通過,並為國際社會廣泛接受,其解釋適用,自應參照聯合國相關解釋適用方法及標準,避免國內解釋適用結果,與公約規範意旨相左,或與國際社會之詮釋脫節,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除適用公約規定外,亦可視情形援引國際機關與國際法院等解釋機關之見解。 委員楊曜等18人提案: 為減少公約具國內法之效力後,國內法律適用混亂情形,明定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 審查會意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
行政院提案: 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除符合公約之規定外,應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 委員尤美女等19人提案: 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除符合公約之規定外,應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 委員楊曜等18人提案: 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除符合公約之規定外,應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 審查會意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
行政院提案: 一、公約之落實有賴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其有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更應協調聯繫辦理,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公約規定之落實,除應就公約規定事項協調聯繫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爰為第二項規定。 委員尤美女等19人提案: 一、公約之落實有賴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其有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更應協調聯繫辦理,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除就公約規定事項協調聯繫辦理外,更須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落實各項反貪腐措施,爰為第二項規定。 委員楊曜等18人提案: 公約規定之落實,除應就公約規定事項協調聯繫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 審查會意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六條 政府應定期公布反貪腐報告。 前項報告,應包含貪腐環境、風險、趨勢等分析,與各項反貪腐政策、措施之有效性評估。
委員尤美女等19人提案: 依公約第十條之公共報告規定:「考慮到反腐敗的必要性,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採取必要的措施,提高公共行政部門透明度,包含組織結構、運作與決策過程等方面之透明。」其中一項措施即為公布資料,包含公共行政部門貪腐風險問題定期報告,爰為此條之規定。 委員楊曜等18人提案: 明定資訊透明義務及報告內容,展現我國對預防及打擊貪腐之成果,並便於公民監督,及與其他締約國相互資訊交流。 審查會意見: 照委員楊曜等18人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行政院提案: 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反貪腐法規範,並對締約國國內打擊貪腐之法律規範有廣泛而詳細之規定。為確實實踐公約建構之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委員尤美女等19人提案: 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反貪腐法規範,並對締約國國內打擊貪腐之法律規範有廣泛而詳細之規定。為確實實踐公約建構之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委員楊曜等18人提案: 為確實實踐公約建構之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 審查會意見: 照委員尤美女等19人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提案: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尤美女等19人提案: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楊曜等18人提案: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審查會意見: 照委員尤美女等19人提案通過。